尊敬的宝蓁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市宝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宝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和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满意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本企业已就本次合同变更事项与全体份额持有人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全体9名份额持有人均同意本次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投资者协商一致,各方已签署《宝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202601)》。
本次补充协议及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已于 2026年7月10日 生效。为保障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现将本次变更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收益凭证等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流动性受限资产。
(2)已投资产:指不包含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的资产,其计算口径为“本基金资产总值-上述现金管理工具资产的市值”。
(3)同一资产:指本基金应当按照《运作指引》要求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的资产,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4)违约赎回:指本基金投资者(不含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赎回其持有期限在3个月内(针对认购份额的持有期起算日为基金成立日,针对申购份额的持有期起算日为申购所对应开放日,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含头不含尾,不含届满日当日)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新增:
(1)、本基金产品类型:权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修订
(1)修订本基金产品名称:本基金产品名称由“宝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宝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修订本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在本次变更之后主要为:股票(包含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优先股、存托凭证)、港股通、新股申购、债券(利率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公募基金(股票型公开募集基金、债券型公开募集基金等)
修该本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由“不定期” 变更为“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30年为固定存续期限,30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三)、修订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与转换部分内容,如下:
1、新增
(1)本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本基金份额的锁定期不低于6个月的约定。
(2)停止申购情形:当本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时,本基金停止申购,且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3)基金转换约定,可以收取一定合理费用。
2、修订
(1)固定赎回开放日变更:
(2)变更前:由“每季度第1个自然月的15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变更后:“每自然年度1月、4月、6月、7月、10月、12月的15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本基金的临时开放日变更:
变更前: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临时开放日。
变更后:仅在法律法规变化、基金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下,管理人方可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仅可赎回、不可申购,且不允许违约赎回(持有期低于3个月的份额不得赎回)
(5)巨额赎回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变更:
(6) 巨额赎回认定标准由"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调整为"20%"。同时,新增约定:在未完成赎回款项支付前,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托管资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新增投资;并增加连续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修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修订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基金的转让条款。
(四)、修订本基金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1、新增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约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新增基金管理人约16项义务—主要新增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不提提供通道服务、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的相关制度等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新增基金托管人权利—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约,对基金财产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五)、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章节
在该章节中,约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12项,明确了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情形11项,,约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计票、生效与公告、信息披露。
(六)、修订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后的投资策略:明确了投资策略类型为股票多头策略,同时明确了总体的资产配置策略并细化了各主要投资产品的具体投资策略,此外该投资投资策略与本次变更后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匹配。
(七) 、修订投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后的投资限制主要为:
“1、按成本与市值孰高计算,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已投资产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5%”;
3、本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
4、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5、本基金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按成本与市值孰高计算;
7、按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 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关联方信息以公开数据为准)
8、本基金不得主动买入H1万科02(149358SZ)。”
此外约定了被动超标的调整时限要求及非基金管理人主动交易导致例外原则。
(八)、在基金投资中新增“基金管理人层面的投资集中度控制与穿透监控”,主要内容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2、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款限制;
4、对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明确需穿透监控计算的,如所投标的均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核查本基金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穿透监控投资限制。”
(九)、修订投资禁止行为:
新增了十条投资禁止行为,主要是同日反向交易、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为自有资金牟取不正当利益、将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自融、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利等行为。
(十)、修订关联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关联交易中,系统约定了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处理原则、交易决策、对价确定、回避机制、信息披露,大幅增加相关表述。
(十一)、修订估值方法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估值方法后,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估值方法进行了完善。
(十二)、修订业绩报酬
基于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满意度,基金管理人主动提出修订业绩报酬,主要是将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从基金分红或赎回、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改为基金赎回、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此外,明确约定了业绩报酬计算为“单客户单笔份额高水位法”。
(十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基金信息披露后,主要内容发生如下变化:
1、新增一项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披露的重大事项(在(三)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中):“基金管理人获知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2、新增“(四)基金特定情形信息披露”4项内容,主要是约定本基金规模低于《运作指引》相关要求而面临相关风险的情况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情形、本基金所投债券的价格偏离度等指标出现异常情形的而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的情形。
3、新增“(五)定期报告的复核流程” ,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定期报告复核中的分工及责任。
4、修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后,其方式主要为:“电子邮件、短信、邮寄、投资人服务平台(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平台上自行开立并管理))”,同时完善了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十四)、修订风险揭示条款:
1、新增特殊风险揭示7项。主要是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服务事项所涉风险等风险。
2、一般风险揭示7项。主要是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等风险
3、新增“基金无预警止损风险”的风险揭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实际运营情况,新增该风险揭示。
4、新增“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的风险揭示。依据本基金变更后的产品投资范围及投资
策略的情况,新增了该风险揭示。
5、修订“关联交易风险”的风险揭示。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细化了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揭示。
6、删除了“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融资融券风险”的风险揭示。依据本基金的历史及未来实际运作情况,过去没有且也不计划投资金融衍生品、全国中小板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也不参与融资融券,故删除了上述风险揭示。
(十五)、修订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本次变更后将“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章节变更为“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增:
增加合同的解除: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同时约定了特殊投资者的不得解除情形。
(1)新增三项合同终止的事项:“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所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且无在途申购申请的;”、“本基金出现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的情形之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
2、修订
(1)、将合同的变更方式第3项的主要内容变更为:如本基金合同发生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托管人变更、服务机构变更、影响本基金运行和投资者重大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基金管理人应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变更内容有利于投资者的除外)
(2)、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合同的变更、补充时限的主要内容变更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以及履行变更手续。此外还约定管理人应确保合同变更生效日之后确认申购份额的投资者所签署合同版本为根据变更内容调整后的有效基金合同版本。
(十六)、新增二十九章节“其他事项”
主要内容是约定了基金维持运作机制:指在基金管理人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或者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投资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有效决议进行基金清算或者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相应程序。 此外还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处理方式。 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202601)“二十九、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整改对基金运作具有实质影响,出于谨慎运作考虑,本企业有权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至协会审核通过期间,撤销或调整本合同变更中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如本企业对变更条款进行撤销或调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基金的实际情况,如该等撤销或调整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影响的,本企业可相应设置临时赎回期,并在届时公告中明确临时赎回期的具体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届时公告的临时赎回期内,按照相关公告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退出。
由于合同变更内容较多,具体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请以基金合同(202601版本)为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宝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7月16日